车内婴儿未坐安全座椅,驾车人需承担相应事故责任
发布时间:2021-08-31 01:01:56 点击次数:次
2016年4月14日晚7时,郭女士驾驶自家轿车途经一处无红绿灯的路口时,古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在此左转弯掉头,两车发生碰撞,致轿车内郭女士一岁半的儿子颅脑损伤,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翌日死亡。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,古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,郭女士负次要责任。
古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、起诉。法庭审理时,古某辩称,自己虽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,但婴儿的死亡主要因其未坐安全座椅,郭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所致,应由郭女士承担主要责任,自己并不构成犯罪。
法庭向古某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,还向古某释明了交警大队的认定责任理由:古某存在违反路权原则的严重过错行为,故认定其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;郭女士未为车上幼儿配备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为违反安全原则,负次要责任。后古某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郭女士及其丈夫达成赔偿协议,被害人亲属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。
最终,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